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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撤三含義
全稱"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商標”,指的是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況,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以向國家商標局提交撤銷申請。
"撤銷注冊商標三年不使用申請”的制定是為了節約商標資源,防止商標的閑置不使用。
二、商標撤三答辯
商標注冊人在接到國家商標總局發出的《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后,需在規定時限內向國家商標總局提交之前的3年內該商標在保護商品上的使用證據材料,或是證明存在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三、撤三答辯需要準備資料:
1、撤三委托書
2、撤三理由書
四、使用證據材料包含:
1、商標直接用于服務場所,包含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有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于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五、用于證明系爭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證據材料,理應滿足下列要求:
?。?)可以顯示出使用的系爭商標標識;
?。?)可以顯示出系爭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上;
?。?)可以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人,既包含商標注冊人自身,也包含商標注冊人許可的他人。如許可他人使用的,理應能證明許可使用關系的存在;
?。?)可以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日期,且應當在自撤銷申請的時候起向前推算3年內;
?。?)能證明系爭商標在《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圍內的使用。
商標使用的具體形式,包含使用在與商品或服務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主要包含:銷售合同、服務協議及與其對應的發票,檢驗報告,進出口報關單等;
好的商標是企業運營的良好開端,好的商標名字更是企業巨大的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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